2009年12月5日

簡單談談開源版權協議

前段時間呢,easyMule 這個 VeryCD 公司出品的 ED2K 客戶端推出了 2.0 版本的測試版。但是,隨後 aMule 的作者跑到 VeryCD 的論壇上,說 easyMule 中包含有 aMule 的代碼,是以 aMule 為基礎構建的,要求其公開源代碼。於是乎,VeryCD 的這個帖子風起雲湧,雖然最後很多內容被和諧,這個帖子最後還是以其老大 Dash 表態沒有使用任何 aMule 代碼收場。
我們聚集在這裡大部分都是因為喜歡開源的這種精神。但是,大家又是否瞭解開源授權協議到底是什麼東西呢?如何才算侵犯開源協議?
這就需要首先說一下著作權。著作權是一種知識產權,包含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人身權利是不可以轉移的,但是財產權利是可 以轉移的。比如,A 寫完的作品是不可以因為 A 的死亡署上繼承人 B 的名字的,因為署名權是人身權利,不可隨著繼承而轉移;但是,出版的權利、複製的權利都可以通過授權協議來賦予另一方來行使。
著作權所保護的是一種表達,而不是思想。這可能和常規上的理解有點出入,但是舉個例子,大家就應該都明白了。A 寫了一篇關於雪景的散文,B 也寫了一篇關於雪景的散文,這時,B 是不是就侵犯了 A 的著作權呢?顯然,只要 B 的文章不是抄襲的,那麼 B 就沒有侵犯 A 的著作權。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可以寫雪,只要表達不同即可。
知識共創協議,這個協議普遍被用在 Wiki 或者開源軟件的文檔上。這個授權協議中,著作權利人放棄了所有的財產權利,僅僅保留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可否進行商業上的利用,雖然是由權利人自由選擇的, 但是即使他允許他人商業使用,自己仍然不能獲取任何利益,所以並沒有因為商業利用這一點獲得任何財產權利。因此,與版權法保護的 All Right Reserved(保留所有權利)相對的,只是共創協議則是 Some Right Reserved(保留部分權力)。
再說說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在中國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中,計算機軟件是以著作權的方式來保護的,當然其中申請過專利的部分,則是由專利法保 護,是一個特殊情況。所以,計算機程序保護的也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將剛剛那個例子換一下,A 寫了一個能夠在 ED2K 網絡上下載文件的程序,B 也寫了一個能夠在 ED2K 網絡上面下載文件的程序,那麼 B 是不是一定侵犯了 A 的著作權?當然不是,只要 B 的程序源代碼沒有抄襲 A 的;或者只要 B 能夠證明,其源代碼是獨立沒有參考 A 的情況下寫出來的,就都不違反著作權法的。但是,還有一點需要注意,那就是有一些為公眾所熟知的基本算法並不是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GPL 協議的作者則放棄了絕大部分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甚至連署名權這項人身權利也並不行使。通過 GPL 協議,軟件作者可以約束後續的軟件作者,只要他們的源代碼中使用了 GPL 程序的代碼,那麼也必須使用 GPL 協議來授權他們的軟件。
LGPL 協議則比 GPL 協議更加寬鬆,採用 LGPL 協議的軟件既可以繼續開源,也可以選擇閉源。這樣寬鬆的協議非常適合底層庫的授權,而 GPL 則普遍被用作上層軟件的授權。使用 GPL 作為底層庫的授權並不怎麼合適,具體的可以參考過去 KDE 的底層庫 QT 的授權和 Gnome 的底層庫 GTK+ 的授權就知道了。
那麼,回過頭來,我們來看看 easyMule 這個軟件,到底如何才能夠算是 GPL-Breaker?首先,說因為 easyMule 是運行在 ED2K 網絡上,所以需要開源,根本就是無稽之談。外國的 ED2K 客戶端 Lphant 就是一個閉源客戶端。很明顯,只有在代碼中出現了 aMule 的源代碼,才構成違反 GPL 協議。如果僅僅是參考或者採用了她的架構方式,則不應當被認為是侵犯了版權(架構方面有爭議,立法上沒有完善)。比較二進制文件或者比較反彙編所得到的結 果中如果有大段相同的內容,才能夠得到間接證據。這些都不是直接證據,只有前往法院起訴並且要求法院取證獲取源代碼後才是確定是否違反 GPL 協議的決定性證據。可以說訴訟成本是比較高的,因為取證難度比較大。
所以,我認為,VeryCD 公司如果真的沒有盜取 aMule 的源代碼,倒不如就將 easyMule 的源代碼給 aMule 的作者,讓其親自確認是不是有抄襲的存在。這樣既可以維護自己的名譽,也會受到商業秘密權和著作權的保護而不必擔心 aMule 的作者會將其源代碼提供給第三方或者用於 aMule 本身。
差不多,這裡也就淺顯的為大家詮釋一下開源協議在法律上面的保障。我也僅是一個學生,可能很多理解上面還有問題,但是總體方向上應該不會有問題的,僅供大家參考。
http://linuxtoy.org/archives/law-stu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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