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越獄是否違法?蘋果是否有權防止越獄?

最近有超過10萬美國人聯合向美國政府請願,要求再度對蘋果手機的越獄解禁。美國主管版權的行政機關是國會圖書館(中式翻譯叫美國版權局似乎更容易理解)在2010年將規避iPhone操作系統限制接觸技術措施明確規定為侵犯版權的例外。

侵權例外自然就是合法。國會圖書館規定侵權例外本身是有合法授權的,版權法(DMCA第1201條)規定國會圖書館每隔3年可視情況頒佈例外。不過 國會圖書館雖然在2010年允許了破解iPhone技術措施卻在2012年底並沒有對例外延期,正是這項例外期滿失效導致了不少美國民眾反對。

越什麼「獄」?

談越獄涉及到兩個問題,什麼是越獄,什麼是版權技術措施。不談技術原理,只從技術效果的角度說iPhone越獄就是破解iOS操作系統漏洞來獲取本 不開放給移動設備用戶的管理員權限,即操作系統的root權限。軟硬件一手抓的蘋果對任何事都有很強的控制慾,限定用戶只能安裝從App Store下載的軟件,只能從iTunes下載內容。越獄就是要突破蘋果的這些限制,使用戶在獲得高級權限後能自由安裝蘋果欽定以外的軟件。   

一旦上升到法律問題,版權技術措施就成了越獄的核心。按美國版權法的規定,版權技術措施就是有效控制接觸或訪問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技術措施,包括軟件和硬件。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6條說的也很明白:

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請注意這裡說的技術措施必須是以保護「版權」為目的技術措施,並不是任意的限制性技術受到版權法保護。比如說網上銀行為防止無權進入賬戶採取的密碼 認證,雖然是技術措施卻不受版權法保護也就不是版權技術措施,因為這種措施和版權沒有關係。在這一點上世界各主要國家包括美國、歐盟(2000年著作權指 令第6條)和中國(著作權法第48條一款(六)項)的規定是一致的。

越獄不是破壞技術措施

越獄是否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破壞技術措施,不是看越獄有沒有採取破解手段而是看破解的是不是保護版權的技術措施。原生iOS操作系統限制用戶到App Store和iTunes之外下載、安裝軟件和內容,這和保護版權並沒有關係。

首先,越獄不會侵害App Store和iTunes內容的版權,何況這兩個都是面對第三方的開放平台,裡面軟件和其它內容的版權並不是蘋果的;其次,App Store和iTunes平台之外的非官方軟件不等於盜版,大量合法的優秀軟件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在蘋果官方平台上線。

蘋果可以說覺得不爽就拒絕你,或者你壓根就不打算花個99美元的年費買開發者身份,再或者就像谷歌地圖那樣也一度被App Store下架,人家還是下載量排名第一的正版軟件!再次,如果說越獄軟件調用iOS系統產生對系統軟件的臨時複製也算破壞技術措施,在道理更說不過去。 保護措施不是自己保護自己的措施,就像防彈衣是保護穿衣服的人而不是保護衣服一樣。

防止越獄是多選題

如果版權法管不著越獄,純果粉們難免傷感世道不古,法律無助。蘋果勿憂,防止越獄不僅有法律可依,而且還是多選項。首先是合同法。無論買手機、iPad還是提供在線下載,蘋果都可以和用戶在使用協議里約定不得越獄。

用戶同意蘋果開的條件,再反悔就是違約了。其次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開發、銷售、安裝越獄工具不僅破壞蘋果對App Store和iTunes的獨佔地位,而且是專門靠揩蘋果油水,構成搭便車的可能頗大。當然在越獄本身不構成侵害版權情況下,幫助越獄是否算不正當競爭會 有些爭議。

美國會犯錯麼?

來自經驗的反擊也可能是有力的反擊——美國在知識產權的理論、立法和司法一直是全球楷模,人家都認定越獄違法咱還有什麼資格質疑?這個問題回答就複雜了。我只能簡單的說美國人也是人,是人就得犯錯誤。

九神環伺的聯邦最高法院在2003敲定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案,形而上學的規定商標侵權以實際混淆為前提,害得美國國會不得不通過商標反淡化法案來糾 正錯誤。最高法院錯得,版權局為何錯不得?知識產權本身就是非常專業且有太多思辨空間的實踐學科,多邁一步是激進,少跨一步是保守。

越狱是否违法?苹果是否有权防止越狱?

文章來源:tech2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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